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心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假如说依法行政是实行这一方略的中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个别认为,法律运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跟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运动程序性是被排挤在外的。跟着法治过程的推动,行政程序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联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道路来严厉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浅显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就斐然,但它相对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拟落伍。这种落伍最主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破法多只重视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力、责任,行政行动的前提、尺度等;而疏忽对相应程序上的标准,如对行政的方法、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任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力等,在有关破法中很少划定。在现有行政程序标准中,多只是波及监视跟接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度抵偿等;而很少划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然、事先听取绝对人看法、向绝对人阐明理由、作出行政行动进程中举办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漠。不少人以为依法行政只是依如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以为行政执法只是按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背法定职权才是守法,违背法定程序不算守法。这些问题重大地影响依法行政,妨碍国度法治过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订了不少法律。说,一个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系统框架已基础构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明和其余范畴已根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履行得不是很好,国民大众对一些地域和部分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应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广泛存在。其起因之一就是不器重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甚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合法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请求。因为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需实行的任务也没有很好实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水平的限度;对行政机关回答时光没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前提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么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干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示,因为在行政治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治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位置存在我命令你遵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均衡的情形下,维护的重点只能是国民个人,这是正义观点的最少请求。因为我国还不树立起古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把持和束缚强盛的行政权),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缺少有效监控,因而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景象时有产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景象,从中心到处所固然一再进行专项管理,但还不得到有效根治,其起因之一是程序监视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固然是我国较为完美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重视保持行政管理的效力,而对权利制约、避免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却有所疏忽。如为坚持处分裁决和处罚履行的效力,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含规定对稍微违法行为确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职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考察权、取证权、裁决权、强迫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美的制约程序,如考。在线调查平台,力争给您带来更佳的用户体验。察权与裁决权分别、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等。由此而常常呈现公安职员滥用职权、国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