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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取消强制监理”误读行业创新与企业实力提升迫在眉睫

作者:yiming 来源: 日期:2023-3-18 11:15:46 人气: 标签:

  今年以来,、广州、山西、天津等地相继发文,明确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项目可不聘用工程监理、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管理、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等内容。一些人认为这是在“取消强制监理”,互联网上也出现了“全国已有X省市取消强制监理”等内容。

  对此,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会长汪成庆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强制监理”是对政策的错读,简易低风险项目本就未要求强制实行监理,上述地区的文件主要是出于促进建筑业“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的目的。“面对不断不断强化要加速创新和转型升级的信号,监理行业自身还需更加,抓住新一轮制度的机遇,苦练内功,提升行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月1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为优化营商、激发市场活力,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通过履行监理职责的方式加强控制工程质量。

  4月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发布通知,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管理。具体而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4月3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明确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等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除上述地区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018年4月就明确表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管理模式。2020年2月,进一步明确,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等也可不聘用工程监理。

  针对近期为数不多的几地发布的上述类似政策,一些人将其理解为“将取消强制监理”,甚至认为“监理人将失业”。汪成庆则表示,这类政策不代表“将取消强制监理”,全国大多数地区也并未发布类似的上述文件,各地的做法依然是按照原建设部2001年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简称《》)来执行——非必须监理项目是否监理交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并非实行强制监理。

  “不排除一些人为了博眼球,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将其解读为‘取消强制监理’。如果真正取消的话,也不可能是由某个省(市)或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这是违反《建筑法》的。”汪成庆说。记者也注意到,近期错读的声音中,除了一些来自个人社交账号外,还有一些来自从事工程保险业务的公司。

  据中国建设报记者了解,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但实践中不少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还是实行了工程监理。那么,此次几地发文支持此类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会不会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顾少军对中国建设报记者表示,就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而言,建设单位完全有能力实行管理。“小型项目施工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往往是在做着一些重复的工作,由建设单位管理并承担工程监理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当然,也有近乎相反的观点。“建设单位自主管理缺乏约束性,监理单位的缺失会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清泉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单位自主管理更容易出现降低工程成本和抢工期的现象。

  汪成庆则主张全面看待“非必须监理项目管理”的利弊。他表示,一方面,这样有利于营商的改善,激发建设、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抓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还有利于工程监理行业将有限的人才资源集中到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中,更好发挥监理的作用。另一方面,某种程度上也会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总体可控。

  “工程施工一般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形成‘三位一体’的工程质量安全共建共管格局,这是一个各司其职、相对稳定的制度架构,监理方的缺失势必产生一定影响。当然,影响也是总体可控的:一是此类项目投资主体大多是民营资本,投资商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会更重视项目的质量安全;二是此类项目规模较小、结构简单、施工难度不大,具备专业管理团队的建设单位有能力控制好工程质量;三是缺少工程监理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加大对此类项目的监管力度。”汪成庆说。

  虽然自1988年底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完备,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效利用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理企业的自身实力也有待提高。

  “很多时候监理方还没有施工方专业,甚至有的监理连图纸都看不懂。”常年在东北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中体建筑工程辽宁有限公司总经理田俊元对中国建设报记者直言。“正常情况下,监理方的水平应高于或至少等于施工方,这样才能看出施工上是否存在问题。另外,监理公司可能只派一两个人进驻项目,而项目往往涉及水、电、暖、内装等多个领域,一两个人如何涵盖所有方面?”

  在陈清泉看来,监理制度亟需。“监理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一定要专业。近些年监理人员整体职业技能水平下降较为严重,人员素质、职业品质都有待提高。对此,一是要在制度上提高监理行业的准入门槛,比如加大考试难度,增加管理学、经济学、等知识的考察,提高对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二是要靠调整制度吸引优秀人才,比如努力提高监理人的职业自豪感、提升他们的收入水平等。此外,监理企业自身也要积极将服务向前端的可研、设计等阶段延伸。”

  在延伸服务方面,顾少军也持类似观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行业发展的趋势,当前监理单位主要以施工阶段的监管为主,在投资控制、设计、进度、合同等方面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此外,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监理单位以施工阶段的监理为主导致了业务的趋同,从而引发了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

  “出现取消强制监理的错误声音对监理行业也是一种提醒,要提升监理核心功能,增业发展信心。”汪成庆表示,建设监理制的内涵和服务外延需要调整和,工程监理无法做到“万能”,工作重心应聚焦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两项核心目标上。与此同时,监理企业也应尽快走出“舒适区”,增业危机意识和创新能力,用“互联网+监理”提高监理效能,用“智慧监理+高品质服务”提升行业价值,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据中国建设报记者了解,围绕监理制度的已经在进行中。例如近期《建筑法》修法前期课题研究时,有业内人士表示,应梳理监理定位不清晰、职能不限定、责任无限大等问题,在法律层面明确监理责任、和义务,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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