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积干、被上诉人韦庆楚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558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广州市南沙区(2017)粤011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南沙区(2017)粤011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韦庆楚、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郑积干545881.88元;其中,韦庆楚赔偿358966.42元,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季建业的情人马宁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86915.46元;韦庆楚、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文由来源于325棋牌 325游戏中心唯一官方网站 |